校教字[2015]12号 中华女子学院延缓、延期毕业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日期:2015-05-12点击:发布人:

校教字[2015]12

 

 中华女子学院延缓、延期毕业管理暂行规定

 

根据《中华女子学院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规定,学校实行弹性学习年限,允许本科学生提前一年或推迟一至二年毕业,高等职业教育学生提前半年或推迟一至二年毕业。为了规范延缓、延期毕业管理工作,特制定此规定。

一、延缓、延期毕业申请资格

学生在毕业当年未获得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所规定的毕业最低学分,可以申请延缓或延期毕业。

1.延缓毕业的申请资格

学生在正常毕业时间后三个月内可以补修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所规定的毕业最低学分,可申请延缓毕业。

2.延期毕业的申请资格

1)学生在正常毕业时间后一年内可以补修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所规定的毕业最低学分,可申请延期毕业。

2)延缓毕业的学生如在规定期限内无法补修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所规定的毕业最低学分,可申请延期毕业。

二、延缓、延期毕业时间

1.延缓毕业的时间

每届毕业生正常毕业时间为每年六月份,申请延缓的时间为三个月,即毕业当年九月份毕业。

2.延期毕业的时间

申请延期毕业的时间以一年为期。申请延期的第一年无法毕业,可再次申请一次。最多不超过两次,学生在校最长时间不超六年。

三、延缓、延期毕业的申请程序和要求

1.申请学生按要求填写《中华女子学院延缓/延期毕业申请表》,提交所在院/系教学秘书,由教学秘书、院/系负责人进行审定并签署审核意见。

2./系教学秘书根据院/系负责人审核情况,填写《中华女子学院申请延缓毕业生名单》、《中华女子学院申请延期毕业生名单》,连同学生申请表一并报送教务处学籍科。

3.教务处汇总复审后报主管校领导审批。

4.办理时间为每年5月中旬。

四、附则

1.本规定从2011级学生开始执行。

2.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教务处

                                    2015年5月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