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女子学院教学成果奖励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07-09-28点击:发布人:boda_xsq

院教字[2004]3号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院教学成果奖励工作,根据北京市教育委员会《2004年北京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实施办法》(草稿)的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学成果奖授予在学院教育教学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成果的集体和个人。主要目的是,调动我院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深化教学改革,不断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

奖 励 等 级

第三条 学院教学成果奖励设院级一等奖和院级二等奖。院级一等奖推荐参加北京市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的评选。

范 围 和 重 点

第四条 在中华女子学院从事教学、管理工作的教职工均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我院教学成果奖。

第五条 中华女子学院教学成果奖主要包括:

1.在转变教育思想,调整专业结构,改革人才培养模式、课程体系、教学内容及相关教材,改进教学方法和教育技术,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等方面的成果。

2.在推进教学及教学管理改革,加强教学基本建设,开展质量保证与监控工作,建立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机制,实现教学管理现代化等方面的成果。

3.结合自身特点,推广、应用已有的教学成果,并在实践中进一步创新和发展,显著提高教学效益和人才培养质量等方面的成果。

条 件

第六条 符合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经过两年以上教育教学实践检验,效果突出的教学成果,可获得院级奖励。

实践检验的起始时间,应从正式实施(包括正式试行)教育教学方案的时间开始计算,不含科研、论证及制定方案的时间,截止时间为推荐院级教学成果奖的时间。

第七条 申请院级教学成果奖的个人或集体的主要完成人须具备以下条件:

1.直接承担我院高等教育教学工作(含教学管理、教学研究和教学辅助工作),一般要有连续三年以上从事高等教育教学工作的经历。

2.直接参加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施全过程,并做出主要贡献。每项成果的主要完成人一般不超过5人。

第八条 在同等水平时,长期从事公共课、基础课教学工作的教师取得的成果可优先获奖。

申 报 程 序

第九条 院级教学成果奖实行逐级推荐制度。

第十条 申报者须由各部门统一向学院推荐。

两个(含)以上个人完成的成果,由第一完成人申请。

第十一条 申报学院教学成果奖须提交以下相关材料:

1.中华女子学院教学成果奖申报书(一式3份);

2.成果总结(一式3份,一般不超过5000字)。

评 审

第十二条 学院组织本科教学工作委员会听取各教学成果主要完成人的成果汇报,并进行评审。教学成果奖由评审专家以无记名投票产生。投票须由全体评审专家参加。院级二等奖须经评审专家的半数(含)以上同意;院级一等奖须经评审专家的三分之二(含)以上同意。

第十三条 评审工作实行回避制度。被推荐为院级教学成果奖成果的完成人,不得参加评审工作。

争 议

第十四条 学院教学成果奖励工作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接受学院教职工监督。

第十五条 院级奖励实行公示制度,公示期为一个月。对获奖成果提出异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写明本人的真实姓名、工作部门、联系电话,否则不予受理。

第十六条 异议由教务处统一处理。教务处在受理异议后,先将异议通知推荐者,由推荐者所在部门核实情况,提出处理意见,以书面形式报教务处。必要时可组织评审专家对异议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报请领导小组裁决。凡在核定奖励截止日期前,推荐部门未对异议项目提出处理意见的,取消其获奖资格。

教务处对提出异议者给予保密。

第十七条 异议期结束后,学院教学成果一、二等奖由教务处公布。

奖 励

第十八条 学院教学成果一等奖授予获奖人证书和3000元奖金,二等奖授予获奖人证书和2000元奖金。

第十九条 教学成果的奖金归获奖者所有,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截留。

第二十条 获得教学成果奖,应当记入本人考级档案,作为评定职称、晋级增薪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凡属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的获奖者,由推荐部门负责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教务处有权撤销其奖励,收回证书及奖金,并根据情节予以处理。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5年10月17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