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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女子学院教学秘书队伍建设暂行规定

发布日期:2014-06-16点击:发布人:boda_xsq

中华女子学院教学秘书队伍建设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教学管理队伍建设,培养和造就一支素质较高、相对稳定的教学秘书队伍,提高学校教学管理的科学化和规范化水平,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教学秘书是高校教学管理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高校教学管理、教学改革、教学基本建设、质量控制工作的主要力量之一。教学秘书是二级学院(系、部)处理日常教学行政工作中最基层的实施者、参与者和管理者,是教学状态、质量信息的经常性调查者、了解者、上报者和反馈者。教学秘书应当努力成为二级学院(系、部)主任的得力参谋助手、有效的组织协调员以及科学的管理员。

第三条 学校按照稳定队伍、强化素质、提升能力、促进发展的原则,建设一支理论素质强、管理水平高、专业业务精、服务意识好的教学秘书队伍。

第四条 本规定中的教学秘书是指学校二级学院(系、部)专职或兼职从事教务管理工作的人员。学生指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及研究生。

第二章 职责及要求

第五条 教学秘书的主要职责

1、负责二级学院(系、部)的课程管理、教材管理和工作量统计及酬金报送工作。

2、负责本二级学院(系、部)的学籍管理。

3、负责本二级学院(系、部)的考试管理。

4、组织本二级学院(系、部)学生做好选课工作。

5、负责本二级学院(系、部)教学档案的管理。

6、协助二级学院(系、部)领导做好其他与教学有关的行政工作。

7、完成二级学院(系、部)领导、教务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教学秘书的工作要求

(一)具备责任意识、良好的职业道德。具有团队合作精神和奉献精神。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按时保质保量完成教学管理任务。

(二)坚持以师生为本的理念,注重工作方法,处理好各项日常工作。

(三)具有服务意识,将服务教学、服务师生的理念贯穿于整个教学管理过程中。

(四)遵循高等教育规律,遵守学校各项教学管理制度。

(五)学习和掌握高等教育及管理理论与方法,不断提高工作技能、业务素质、管理水平。

第三章 配备、任职条件及聘用

第七条 教学秘书根据学校相关规定配备。

第八条 教学秘书的任职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待人热情,品行端正,作风正派,吃苦耐劳,责任心强,组织纪律观念强。

(二)热爱本职工作,具备一定的高校教学管理知识和经验。有较强的写作能力和组织沟通协调能力,能独立开展工作。

(三)熟悉学校教学管理的有关规定,具有服务意识,乐意为师生服务。具有团队合作精神和奉献精神。

(四)能熟练使用计算机进行文字和表格处理,能运用教务管理系统系统完成教学管理工作。

(五)具有国民教育系列本科及以上学历,新任教学秘书年龄一般应在30岁以下。

(六)工作态度端正,积极、主动,工作作风务实。

(七)具有健康的体魄和健全的人格。

第九条 教学秘书的聘用工作要在学校的统一领导下,采取组织推荐和面向校内外公开招聘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教学秘书招聘工作由教务处牵头,人事处、各二级学院(系、部)等相关单位联合组成选聘小组,按照教学秘书任职条件,经过推荐、笔试、面试等相关程序进行。确定人选后报主管校领导审核同意后聘用。

(二)教学秘书一经选聘,即签订劳动合同。聘期一般为1—3年。教学秘书在聘期内不得兼任规定之外的其他工作或转岗。在聘期内,如确因学校工作需要而调任其它岗位的需报主管校领导批准。自动离职的,按照劳动合同相关条款处理。

第四章 培养与管理

第十条 教学秘书队伍是学校教学管理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教学秘书的培养纳入学校队伍建设规划。

第十一条 学校制定系统的教学秘书培训计划。坚持校内培训与校外培训相结合,岗前培训与日常培训相结合,全员培训与骨干培训相结合的原则。教务处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教学秘书培训,加强对现代大学管理、教学管理理论的培训,不断提高教学秘书的综合素质和管理水平。

第十二条 各二级学院(系、部)应重视教学秘书培训工作,支持教学秘书参加考察访问、教学会议和业务培训等。

第十三条 学校创造条件,鼓励、支持教学秘书结合高校教学管理工作实践开展科学研究,鼓励参与和申报校级、省部级、国家级教学管理和教学改革课题。

第十四条 连续任职满3年,表现优秀(任职期内至少有一次获得年度考核优秀或获得全国妇联、北京市、教育部等上级主管单位的表彰)的教学秘书,经考核符合正副科级任职条件的,可享受相应的科级校内津贴待遇。

第十五条 教学秘书在行政上受所在二级学院(系、部)领导,在业务上接受教务处指导。各二级学院(系、部)负责本部门教学秘书的日常管理和工作考核。

第十六条 学校每两年组织一次优秀教学管理人员评选表彰。对圆满完成教务日常管理工作、得到师生肯定、表现突出的优秀教学管理人员给予表彰,并授予“中华女子学院优秀教学管理人员”荣誉称号,并推荐参加上级主管部门的相关评选。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2012年11月1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其他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